2起案件隆泥網警網絡查處依法謠言涉吉石流
2026年8月26日,依法言案西藏吉隆發生泥石流災害後,查处極個別網民無視救災大局,起涉抓住災情熱點蹭流量博關注,吉隆件在災情報道評論區編造不實信息誤導公眾。泥石 近日,流网络谣網警依法查處2起發生在新聞視頻評論區的依法言案造謠案件: 案例1: 8月26日,湖南湘西網民周某(男,查处38歲)在某短視頻平台西藏泥石流災情報道下方評論區,起涉隨意編造誇大遇難、吉隆件失聯人員虛假數字,泥石發布聳人聽聞的流网络谣留言內容,造成群眾不必要恐慌。依法言案 目前,查处屬地公安機關依法對周某作出行政處罰,起涉責令其刪除不實言論,消除不良網絡影響。 案例2: 8月27日,湖南邵陽網民許某(女,43歲)在涉災情新聞視頻評論區,主觀臆斷、編造災害成因不實說法,歪曲災害真相,誤導公眾認知。 目前,經屬地公安機關依法核查處置,許某主動刪除造謠評論,接受批評教育,簽署網絡守法保證書,承諾自覺規範自身網絡言行。 法條鏈接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九條: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: (一)故意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; (二)投放虛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; (三)揚言實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的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: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製;造成嚴重後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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